(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09月13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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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條增加四款,作為第二款至第五款:“國家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實行許可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應當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專用運輸容器、作業人員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准運証。
“道路散裝運輸重點液態食品,發貨方應當查驗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准運証,核驗運輸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貨方應當查驗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准運証、運輸記錄,核驗運輸容器鉛封是否完整﹔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運輸容器顯著位置噴涂食品專用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運輸容器並及時清洗,嚴禁裝運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証等單據。
“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具體管理規定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液態食品目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
二、在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后增加“嬰幼兒配方液態乳”。
三、第一百三十二條增加三款,作為第二款至第四款:“違反本法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除吊銷許可証外,還應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准運証從事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証等單據,或者未履行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相關查驗、核驗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人民日報 》( 2025年09月13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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